干货 | 说明书质检——实施例
实施例描述过于简单或是一个不完整的、不清楚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中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1、和发明人沟通,清楚而完整地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
2、对实施例进行调整,使得实施例清楚、完整,特别是发明点部分,尤其需要详细地公开;
3、公开的详细程度,应该到所公开的最小的每一部件或步骤都是现有技术。
在权利要求有概括或上位时,实施例中只有一个实施例(实施例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点、技术术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中明确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二个或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1、可见,不管有没有概括,或概括的高度怎么样,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实施例,总是有好处的。
2、和发明人沟通,获得第二或更多的实施例,并将其补入说明书中,在获得第二或更多的实施例时,可以基于已经有的实施例通过简单的变化和调整的方式来构建其他实施例。
没有将有助于理解本发明的现有技术或必不可少的现有技术写入实施例中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中明确规定: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发明或实用新型,对于那些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和发明人沟通,将必不可少的现有技术的具体实施补入实施例中。
实施例中出现了语气很强硬的词,如:只有、就是、仅仅、最好是、核心思想、必要、唯一等。
语气很强硬的词的限制性特别强,但专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这种限制极有可能将后续出现的等同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和发明人进行确认,确定是否需要此类词。注意:超过90%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保留此类词。
对应每条权利要求,没有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支持;或,每条权利要求中公开
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为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和发明人确认,明确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正确,还是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正确。
2、根据确认结果,调整权利要求或实施例,使实施例能够完全支持权利要求。
描述同一部件在前后用不同的术语
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甚至出现错误
和发明人确认正确的术语,然后进行调整
说明书中没有尽量用短句,而是使用已经或可能导致意思表达不清楚或有歧义的长句。
专利是给非技术人员看的,所以我们应该遵循通俗易懂原则,尽量使用短句,尽量使用规范的易懂的术语。
和发明人确认,并结合“通俗易懂”的原则,进行调整,尽量用短句。
(形)实施例中的附图标记与附图中不一致。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实施例中的附图标记应该与附图中的一致。
进行调整,使实施例中的附图标记与附图的一致。
(形)附图标记有括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中有明确规定: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将括号去掉。
(形)包括有“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的类似用语。
“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类似的用语,通常来讲,只有在权利要求中才会出现,如果出现在说明书中,则不是很符合说明书的语言习惯。
将此类用语删除。
(形)第一次出现英语缩写时没有英语全文和中文翻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中明确规定: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给出中文译文和英文全称。
(形)出现可以避免的商品名称、型号等。
商品名称和型号对于说明书的清楚、完整、公开充分等没有任何的帮助,且公开以后,反而会透露一些我们产品信息。
将商品名称、型号等产品信息删除。
有附图,但在实施例中却没有说明和相对应的描述。
通常来讲,附图的表达准确度和清楚度还是不如文字的,另外,附图也不能体现出技术效果及解决技术问题的细节。
在实施例中加上附图的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描述。
(形)附图中的描述文字与说明书不一致。
附图中的描述文字如果和说明书中不一致,则可能使附图对说明书的辅助说明作用受到影响,有时还可能使技术方案发生不清楚或错误。
调整说明书中的描述,使其附图中描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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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软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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